2006年6月15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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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九旬老汉撑腰
刘小娟

  本报讯  金华市婺城区法院白龙桥巡回法庭日前借用婺城区沙畈乡政府会议室,开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93岁的付培兴老汉的诉讼请求。
  沙畈乡青草村的付培兴老汉今年93岁,育有一子三女,他61岁的儿子付荣根就是该案被告。付培兴说,他们在儿子结婚后分了家,他的自留山、承包地、田等归儿子管理收益,儿子负责赡养他。15年前他与儿子就上过法院,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儿子每年付给他275公斤稻谷、每月20元生活费,柴火由儿子供应,医疗费也由儿子承担。但从前年开始,儿子有很长一段时间没有付给他粮食、生活费,使他的生活陷入困境,他只好到几个女儿处轮流吃住。去年他又起诉到法院,并与儿子达成了新的协议:儿子每月付给大米12.5公斤、干柴100公斤、零用费120元,于每月10日前付清。但儿子在新协议上签过字后,至今没有给付他一粒大米、一分钱、一根柴火,他只能靠女儿和好心村民送点饭菜过日子;他一个多月前生病至今,儿子也不曾上门探望。
  在法庭上,付荣根辩解说,他只是在去年12月9日签订了新协议以后没有给付父亲粮食、生活费等,以前是给付的,有时父亲自己到他家里拿米,有时他送上门。说到不履行新协议的原因时,付荣根说,他今年也61岁了,又是残疾人(几年前因雷管爆炸造成左眼失明,左手大拇指、食指、中指残缺),没有能力履行。但后来,他让父亲到自留山上砍毛竹卖,得款900多元。
  对于付荣根的辩解,义务担任付培兴诉讼代理人的浙江大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倪一鸣反驳说,被告种植食用笋,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原告的诉请在其能力范围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当庭判决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大米12.5公斤、生活费120元、柴火100公斤,原告医药费凭发票由被告承担1/4;对于上述款项,被告应于每季度初付清,从2006年6月1日开始计算。